理事会
1、理事会的职责:
(1)选举产生分会理事长,聘任秘书长、专家委员会主席;
(2)审议批准分会《章程》等重大事项;
(3)决定分会重大研究课题的立项;
(4)批准分会年度财务预(决)算,协调资金筹措、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;
(5)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、秘书处工作报告;
(6)决定分会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;
(7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2、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。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理事主持,需有半数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。对于项目立项、审批、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,需经过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需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。
(1)修改本章程、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;
(2)分会的终止、解散、分立、合并;
(3)其它理事会认为需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
1、专家委员会的职责:
(1)负责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,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;
(2)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、检查、验收等工作;
(3)对分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,就资金筹措、使用等提出建议;
(4)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、调查等工作。
2、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,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,可连选连任。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,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%,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。